周朝永于1997年5月21日在瑞安市工商局陶山工商所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一直在潘岱乡经营锻压加工场。1999年11月9日,潘岱乡政府发出通知,要求周朝永等在11月15日前将乡镇企业管理费送交乡工办,周因故未交。今年1月18日,潘岱乡企业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到该加工场收取“乡镇企业管理费”。因周当时正在乐清市办事,经电话联系,周要求宽以时日,但企业服务所不予听取。随后,企业服务所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,强行搬走了加工场的电焊机、电钻头等经营工具,并表示,必须缴足1500元的“乡镇企业管理费”,才能返还被扣财物。经多方咨询,周朝永得知自己属于个体工商户,并非乡镇企业,按规定,不需缴纳“乡镇企业管理费”,乡企业服务所向其收取“乡镇企业管理费”是乱收费行为。同时,企业服务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,无任何手续搬走周的财物更属违法。周朝永多次向乡企业服务所说明情况,要求返还被扣的财产,但都没有结果。无奈之下,他只好求助于法律,把潘岱乡政府告上了法院,希望通过法律给自己讨回公道。据了解,当地的一些经营加工场的个体工商户都遇到过类似情况。
(《中国工商报》2000.6.23谷理澜等文)